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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王孝武 实习生刘庆 周晓莉 刘明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这部与机动车主、非机动车主以及行人利益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不少颇具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规定颇具人性化色彩。
这部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今后每年的1月22日,被规定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日”。
禁止下达交通罚款指标
一段时间以来,交通罚款为罚而罚的现象愈演愈烈,2007年武汉市“两会”上,曾有人大代表质疑:武汉市的交通罚款一年超过100多万笔,多达1.5亿元,似有创收之嫌。
针对罚款问题,《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禁止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绩效标准。
《办法》还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和收缴的罚款,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审计和监察。
违章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一倍
对于机动车主的记分问题,《办法》作出了人性化的规定: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达到满分的,可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根据规定,公安交管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积累记分2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4分。
有关交通罚款缴纳的规定,也透射着人性色彩。《办法》规定:当事人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3%加处的罚款,累计不得超过罚款本金的一倍。
重要限行或禁行措施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
《办法》规定,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公安交管部门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国道、省道或者高速公路的,应当在省内或者省以上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上公告施工时间、期限及交通疏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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